
高毒作業的特殊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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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 特殊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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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作業的特殊管理》講解了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關于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的規定,并指出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于2002年5月12日頒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詳細規定了高毒作業的特殊管理措施。這些措施涵蓋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以及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配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及報警設備;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申報時提交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材料、應急救援預案;用人單位需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此外,維修、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有明確的防護措施和專人監護;進入高毒設備、容器或狹窄場所作業前,要確保良好通風、配備防護用品、設置現場監護和求援設備;高毒作業場所應每月檢測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每半年進行一次控制效果評價,不符合標準時立即停止作業;輔助設施方面,需設置沐浴間、更衣室及專用存放空間;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并提供崗位津貼。
《高毒作業的特殊管理》適用于涉及高毒物品作業的各類企業,特別是化工、制藥、電子制造等行業領域中可能接觸到有毒物質的工作環境。該文檔指導用人單位如何通過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手段保障勞動者健康,確保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同時,它也為安全監管機構提供了執法依據,以監督相關企業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病發生,維護職工權益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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