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實施日期2012-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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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河道 管理條例 實施 日期 20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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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講解了加強河道管理的必要性及其目標,即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澇通暢,改善水生態環境,并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條例指出其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防洪法以及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浙江實際制定。該條例適用范圍涵蓋全省行政區域內所有類型的河道,包括自然與人工水道,并明確航道適用其他相關法規。條例強調河道管理應服從防洪總體安排,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的原則,采取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方法,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與按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同時,縣級以上政府需將河道管理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確保有足夠的經費支持。條例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河道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則按各自職能配合工作。此外,條例規定了河道分類標準,提出了河道專業規劃編制的要求,確保河道建設符合規劃且滿足防洪通航等技術要求,注重生態保護,保持河道自然形態。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適用于浙江省內所有涉及河道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它也適用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這些基層單位需設立河道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管理人員。村(居)民委員會也在適用范圍內,它們需要協助進行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潔工作,制定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來維護河道整潔。本條例旨在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注和參與河道管理,提高公眾對河道保護的認識和意識,促進水資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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