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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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環境污染 監督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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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講解了為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依據與目的。該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應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并重,并在發展中落實環保,在環保中促進發展的方針。它指出各級政府需建立健全環保責任制,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任期內目標和年度計劃,并將環保工作納入領導干部考核。同時強調縣級以上政府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環保監督和污染治理,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環保領域。辦法還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管職責,設立派出機構受委托進行監督管理,以及環境監察機構承擔排污申報、費征收、調查污染事故等職能。此外,鄉鎮政府也需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備專職人員保障資金投入。其他相關部門如發改委、經信委等按各自職責負責相關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污染行為。最后,辦法詳細介紹了地方標準制定權限,規劃編制流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等內容。
《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涉及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這些主體需要依據此辦法來履行其環境保護職責,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實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執行環境功能區劃分等。本辦法同樣適用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他們需遵守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如申請排污許可證、按照規定排放污染物等。此外,任何公民也有權依據此辦法行使監督權利,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從而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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