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被修訂)實施日期2016-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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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修訂 被修訂 浙江省 安全生產 條例 2016 修訂 實施 日期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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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該條例明確了適用范圍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并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特殊領域另行規定。條例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應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鄉(鎮)政府及派出機構應根據需要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履行相應職責。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監管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行業領域分工負責安全生產監督。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政府還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考核體系,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有關協會組織也應參與其中,提供服務并強化自律。在生產經營單位方面,必須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不得使用危及安全的工藝設備,且主要負責人需履行多項安全生產職責。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適用于浙江省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涵蓋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尤其針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拆解、道路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生產和儲存單位等高風險行業。它為這些單位提供了明確的安全生產指導方針,確保各單位能依法依規進行安全生產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同時,該條例也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提供了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據,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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