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波市防洪條例(修正)實施日期2019-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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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 寧波市 防洪 條例 實施 日期 2019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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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防洪條例》講解了寧波市防洪工作的法律依據和具體措施,明確了市和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在防洪工作中的職責分工。該條例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洪規劃編制、防洪工程建設管理以及水情監測預警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則負責組織協調洪水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此外,《條例》詳細規定了甬江流域及其他流域的防洪規劃編制流程與審批機制,強調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防洪責任制分工履行職責。對于水庫安全管理方面,《條例》明確了大中型水庫由管理單位負責日常安全管理,而小型水庫和山塘水庫則由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共同負責,同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并實施監督。關于城市建設,《條例》禁止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等行為,確需進行此類操作時必須報請相關政府部門批準。針對汛期,《條例》確定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為本市汛期,并允許防汛指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汛期時間。當遇到江河干流水情超過保證水位或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等情況時,防汛指揮機構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向上級報告。最后,《條例》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說明。
《寧波市防洪條例》適用于寧波市內所有涉及防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級政府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水庫管理單位、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普通市民。此條例特別關注于指導和規范這些主體如何在防洪工作中發揮各自的作用,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的防洪安全。無論是參與防洪規劃編制的專業人員,還是負責日常安全管理的一線工作人員,亦或是需要遵守相關規定的普通民眾,都能從本條例中獲得必要的指導和支持,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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