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實施日期2019-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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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 寧波市 市容 環境衛生 管理條例 實施 日期 2019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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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講解了該條例的歷次修訂過程及其主要修改內容。2019年8月1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原條例進行了多項修正。修正后的條例明確了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將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及監督檢查。條例還更新了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規定,要求處置單位必須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并嚴格按照核準內容操作。同時,條例加強了對建筑垃圾運輸路線、時間以及消納場所的規定,禁止沿途丟棄或隨意傾倒。對于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條例也設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并對違規行為制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此外,針對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的防塵防污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設定了相應的罰款標準。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適用于寧波市內的所有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的管理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等。該條例同樣適用于在寧波市內從事建筑垃圾處置、餐廚垃圾處理以及其他涉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這些主體需要嚴格遵守條例中關于垃圾處理流程、運輸路線、時間安排、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以確保城市的整潔和環境質量,避免因違規操作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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