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14-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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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 高層建筑 消防安全 管理辦法 實施 日期 2014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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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講解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與責任分配,旨在加強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并減少火災危害。該辦法明確了高層建筑定義為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二層以上公共建筑。文中詳細描述了市、區(市)、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的職責劃分,強調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能,并指出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轄區單位和個人進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辦法還提出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包括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依法監管等。此外,規定了政府應加大高層公共消防安全經費投入,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文件特別指出鼓勵支持高層建筑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和裝備。辦法還具體列明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業主、使用人以及統一管理單位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涵蓋從建設到使用的全過程,確保各環節的消防安全。
《青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這不僅涵蓋了已經建成并在使用的高層住宅和公共建筑,還包括正在建設和即將建設的項目。具體而言,適用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高層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也適用于承擔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市、區(市)、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以及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樣需要依據本辦法開展相應工作,以確保轄區內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單位,《辦法》也明確了其應當遵循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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