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日期2018-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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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 城鎮職工 生育 保險 辦法 實施 日期 2018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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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講解了該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節,包括政策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以及相關管理機構的責任劃分。該辦法明確了全市統籌建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并強調實行社會化管理,確保職工在生育期間能夠獲得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此外,文件還詳細說明了用人單位需按月如實申報并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無需繳納此費用,同時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專款專用且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對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辦法》指出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進行計劃生育手術,并在本市從業一年以上且單位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的保險待遇涵蓋了生育醫療費用與生育津貼,其中包含因妊娠、分娩產生的各項費用及產假天數等具體規定。同時,針對特殊人群如男職工配偶無工作者也設定了相應補助標準。最后,關于醫療服務管理方面,該辦法提出要通過協議方式確定服務機構名單,允許參保職工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適用于山東省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無論是本地單位還是國家、省駐青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按照本辦法執行。這一政策旨在維護城鎮職工特別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得到滿足。相關部門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則承擔起基金征繳、支付和具體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如衛生計生、財政等也將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辦法的實施,以確保每一位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應有的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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