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日期2014-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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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 輻射 污染 防治 條例 實施 日期 2014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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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講解了該省關于防治輻射污染的具體措施和管理規定,旨在維護環境安全并保障人體健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輻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條例中詳細界定了輻射污染的概念,包括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并明確了兩者分別涉及的具體活動和設施設備。同時強調了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和安全第一。政府層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責任制,建立協調機制,制定政策以提高防治能力。環保部門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其他相關部門如公安、衛生等按職責依法監督。此外,還強調了宣傳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負責自身防治工作,建立責任制,嚴格執行法規和技術規范,采取防護措施。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適用于山東省內所有與輻射污染相關的行業和領域,特別是那些涉及放射性物質使用或電磁輻射設施運行的企業和機構。具體包括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以及從事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的實體。對于各級政府部門而言,它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了指導方針,確保其能有效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同時,條例也適用于需要遵守嚴格輻射安全管理規定的各類企業,這些企業在進行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時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總之,該條例覆蓋了從政府到企業的各個層面,涉及到任何可能造成輻射污染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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