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實施日期2016-09-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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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 大氣污染 防治 管理 規定 實施 日期 2016 09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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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講解了德州市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所制定的一系列具體措施。本規定明確適用于德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領域,強調大氣污染防治應遵循生態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政府主導及公眾參與的原則。文件指出,防治工作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通過落實綠化責任制,加快城市綠地、農田防護林等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對燃煤、揚塵、工業、機動車、農業等領域的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并實施對多種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管理責任,需制定規劃、成立領導機構、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責任考核機制,確保資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同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監督治理。此外,文件還詳細介紹了監督管理的具體方法,包括設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推行錯峰生產、建立約談制度、通報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促進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合執法、推動跨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等。針對燃煤污染防治,文件提出了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優化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使用。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適用于德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尤其是那些從事可能產生大氣污染活動的單位,如燃煤電廠、工業企業、建筑施工場地、交通運輸企業等。該規定也適用于各級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這些部門需要根據自身職能,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此外,本規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大氣污染防治,任何公民都有權利監督舉報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大氣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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