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15-04-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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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 漁業 船舶 管理辦法 實施 日期 2015 0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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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講解了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山東省政府令第284號的相關規定,旨在保護漁業船舶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并保障生產安全。該辦法詳細闡述了漁業船舶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的原則,強調推行船型標準化、裝備現代化、經營組織化和管理信息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制造、改造與維修方面,鼓勵使用標準化漁船,禁止不符合技術規則和標準的水上漂浮物從事漁業生產。明確規定制造、改造單位應按批準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變主尺度、噸位和主機功率,并按規定制裝標識,禁止遮擋或涂改。航行、作業與停泊部分指出,漁業船舶需具備證書齊全、設備有效、人員適任等條件才能航行作業,明確禁止超載、擅自載客等行為。同時要求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編隊生產保持通信暢通,配備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進出港辦理簽證手續,接受安全檢查,在認定港口停泊卸貨補給,分區停泊留足值班人員,采取防風防火措施,法定休漁期間按規定停泊。
《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水域內的所有涉及漁業船舶的設計、制造、維修及登記后的航行、作業、停泊等活動。具體適用對象包括從事漁業船舶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如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制造和改造單位、船員以及各相關管理部門,例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漁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辦法對促進當地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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