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14-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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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環境 自動 監測 監控 管理辦法 實施 日期 2014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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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講解了為提高環境監測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科學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該辦法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及園區管委會在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工作中的領導作用,強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并與其他多個部門協作進行相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環境自動監測監控設施以及弄虛作假的行為,且舉報屬實將獲得獎勵。文件還詳細規定了系統建設的要求,包括編制全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規劃、建設方案以及實施計劃,確保各類自動監測監控站點使用符合要求的設備并與平臺聯網。此外,對于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也提出了具體的建設和管理要求。在環境監測管理方面,明確排污單位是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應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穩定傳輸,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設備,同時對設備維修、停用等情況進行了規范。
《南京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涉及環境自動監測監控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這不僅涵蓋了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等政府機構,還包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該辦法同樣適用于所有可能影響環境質量的企業和組織,特別是那些需要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以及參與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行維護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無論是新建項目還是現有設施,在涉及環境自動監測監控方面都必須遵循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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