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實施日期2020-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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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 生態環境 監測 條例 實施 日期 2020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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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講解了江蘇省為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范監測活動所制定的一系列規定。該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旨在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充分發揮監測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條例明確了生態環境監測的定義和范圍,包括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污染物排放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等活動。條例還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將生態環境監測納入發展規劃和服務體系,并保障所需經費。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條例強調了政府培育和發展生態環境監測市場的重要性,鼓勵社會監測機構提供服務。同時,生態環境信息由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確保信息準確性和權威性。此外,條例提出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與數據資源開發應用。鼓勵社會各界依法參與監督監測工作,行業協會需加強自律并參與標準制定和技術研究。條例還詳細規定了生態環境監測規劃與建設的具體要求,包括編制監測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布局監測站(點)等。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適用于江蘇省內的各級政府、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相關部門。具體來說,適用于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監測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本條例也適用于從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社會監測機構和相關行業協會。對于這些主體而言,條例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和監管框架,以確保其監測活動符合國家和省級法規的要求,促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高生態環境管理和保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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