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經濟特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實施辦法實施日期2007-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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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經濟特區 機動車 排氣 污染 檢測 強制 維護 實施辦法 實施 日期 2007 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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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實施辦法》講解了深圳經濟特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防治的具體措施和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通過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有效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辦法明確了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包括定期檢測、不定期檢測和復檢三種形式,并詳細規定了不同檢測方式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同時,辦法強調了強制維護的重要性,對于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必須經過以排氣污染防治為目的的診斷和維修作業后才能重新上路行駛。此外,辦法還界定了市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確保各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工作的順利開展。辦法建立了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了數據的實時傳輸和共享,提高了管理效率。最后,辦法指出機動車排氣污染超標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并對檢測不合格車輛提出了具體的處理措施。
《深圳經濟特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實施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登記注冊的所有在用機動車以及在深圳經濟特區內行駛的異地號牌機動車。無論是私人用車還是營運車輛,只要是在深圳行政區域內行駛,均需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這不僅涵蓋了本地居民日常出行所使用的汽車,也包括外地車輛進入深圳時必須遵循的排氣污染檢測標準。該辦法特別關注高排放機動車的管理,旨在通過對這些車輛的嚴格監管,減少城市空氣污染,保障市民健康,促進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同時,該辦法也為相關行業如機動車維修業、環保監測服務業等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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