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實施日期2015-04-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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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城市管理 行政 執法 規定 實施 日期 2015 0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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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講解了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相關規定。該規定自2015年4月2日起實施,由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規定明確指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省政府規定的城市管理領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部分或全部行政處罰及相關職能的行為,并詳細界定了適用范圍,包括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區設有派出機構以市局名義在轄區內執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相關部門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環衛、園林等需按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規定。此外,該規定強調了合法、公開、公正的執法原則,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重要性。具體職責方面,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涵蓋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兩大部分。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上,它擁有對影響市容環境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在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則有權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或其他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罰。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適用于廣東省惠州市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所有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這不僅包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各分局,還包括住建、環衛、公用事業等多個相關職能部門。同時,任何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可能影響城市容貌、環境衛生或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的企業、商家及普通市民都應遵守此規定。對于保障城市秩序,維護公共利益有著重要意義,確保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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