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日期2019-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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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民用 輕型 無人機 管理 暫行辦法 實施 日期 2019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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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講解了深圳市關于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的全面管理規定,明確了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條例。該辦法詳細闡述了無人機的定義和分類標準,將微型無人機和輕型無人機納入管理范疇,并規定了它們的具體技術參數限制。文件強調了保障安全、服務發展、協調聯動的原則,明確了飛行管制部門、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各方對無人機及其飛行活動的管理職責。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建立了與各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以解決無人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公安機關則承擔了建立管理系統、劃設禁止飛行區域以及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多項任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機場凈空保護工作,工業信息等部門需制定團體標準確保無人機具備實名登記、坐標定位等功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生產銷售環節,無線電管理部門則對使用的無線電頻率進行管理。此外,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宣傳安全知識。
《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的生產、銷售、飛行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這不僅包括制造商和銷售商在產品標注、產品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也涵蓋了使用者在遵守飛行規則、進行實名登記等方面的要求。對于涉及無人機飛行的個人或組織來說,本辦法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確保所有活動都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從而維護公共安全和飛行秩序。同時,本辦法也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了詳細的管理依據,有助于構建一個有序、安全的無人機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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