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日期2015-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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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 食品 生產 加工 作坊 攤販 管理條例 實施 日期 2015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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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講解了廣東省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及食品攤販管理的具體規定,旨在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和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健康與安全。條例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要求在生產加工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證,并列明了申請所需條件。對于食品攤販,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合理規劃經營區域和時段,且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劃定為經營區域。同時,食品攤販也需進行登記管理,取得登記卡后無需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手續即可經營。此外,條例還強調了食品攤販應在明顯位置張掛登記卡,不得轉讓或出租登記卡,并要求其經營活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監督管理方面,縣級以上政府需制定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包括抽樣檢驗等內容。對于違反登記規定的食品小作坊或超范圍生產的,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及相關物品,并處以罰款。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適用于廣東省內所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以及食品攤販經營者。這不僅涵蓋了城市地區,也包括農村地區的此類經營者。該條例特別關注那些規模較小但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食品生產和銷售環節,確保這些小型經營單位能夠在規范化和合法化的框架下運營,從而保障消費者權益和食品安全。同時,它也為地方政府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監督本地的食品小作坊和攤販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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