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民用機場凈空及安全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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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天津市 民用 機場 凈空 安全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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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用機場凈空及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為了加強民用機場的凈空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飛行安全而制定的相關法規。該規定明確適用于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及其他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機場,并對這些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進行了定義,即為確保航空器安全起降所必需的空間范圍。法規強調了凈空及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統一協調和各司其職的原則,要求市人民政府與區縣政府共同承擔管理責任,并將這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體系中。同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凈空保護事務,區縣政府則具體實施本地域內的管理工作。文件還指出,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及機場管理機構需定期檢查凈空狀況,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制止并向相關政府報告,由后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此外,規定提到要通過宣傳教育提升公眾的凈空保護意識,鼓勵舉報違法行為。在建設方面,政府需根據機場運營需求規劃周邊土地使用,并且審批可能影響凈空的項目時必須征求民航部門意見。對于建筑物高度限制和其他航空安全控制要求也有明確規定,確保城市發展規劃與機場安全相協調。另外,針對特定設施如高壓輸電塔、障礙燈等設置了具體標準,禁止在凈空保護區內進行一系列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例如排放煙霧、修建危險建筑或放飛鳥類等。
《天津市民用機場凈空及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天津濱海國際機場以及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其他民用機場的凈空及安全管理工作。這不僅包括機場本身的運營管理機構,也涵蓋了涉及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特別是區縣人民政府,它們是直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執行者。此外,任何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設置可能影響飛行安全設施(如高壓輸電塔)、或開展日常生產生活行為(如信鴿飼養)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此規定的各項條款。因此,這份文件對于所有關心和支持天津市民用機場凈空及安全工作的社會成員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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