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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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水污染 防治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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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講解了該市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條例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并規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適用其他相關法規。條例明確了水污染防治應以實現良好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節水優先、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強調市人民政府對全市水環境質量負責,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政府需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合理規劃城鄉布局,加強生態建設。同時,政府應當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鼓勵社會資金進入水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支持。條例還詳細規定了各相關部門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職責,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分工與協作。此外,條例建立了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節水技術、設備,實施水生態修復,鼓勵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并要求加強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水資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于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以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員來說尤為重要。它為環保部門、水行政部門等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導,也為工業企業、農業經營者等具體執行者提供了行為規范。通過條例,能夠確保所有相關人員了解自身責任,共同參與到水環境保護工作中來,從而有效提升整個天津市的水環境質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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