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修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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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修訂 上海市 環境保護 條例 2018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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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講解了該條例的修訂歷程、適用范圍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條例明確了上海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并實施環境保護目標和計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并對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督察考核。同時,條例還強調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遵守環保法規,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履行污染監測與報告義務,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公民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有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活動,舉報違法行為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此外,《條例》詳細規定了市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區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其他相關行政部門也需在其職能范圍內落實綠色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條例還提出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環保產業發展,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保技術水平,以及通過多種渠道宣傳普及環保知識,增強公眾環保意識。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環境保護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還包括普通市民。對于政府部門而言,它指導其如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制定和執行相關政策;對企業來說,則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法律責任框架,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排放;對于普通民眾,賦予了他們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共同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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