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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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建筑 市場管理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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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講解了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和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條例明確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包括組織制定政策、編制地方標準、建立統一交易市場以及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條例強調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原則,并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新技術的應用,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行業協會應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對于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條例要求相關單位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施工單位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地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應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不得有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證書等行為。施工現場專業人員需經過崗位培訓并通過職業能力評價。建設單位應在發包前辦理報建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方面,建設單位在完成項目審批后方可進行發包,且發包單位必須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滿足發包所需的資料或文件,確保建設資金落實。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此外,條例還適用于涉及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各級政府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條例旨在規范這些主體的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筑活動的安全、質量和效率,促進上海市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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