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0年修訂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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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安全生產 行政處罰 自由 裁量 基準 2020 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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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講解了為規范實施北京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制定的具體標準。該文件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手段、后果及情節等因素,對具體條文采取分級原則進行裁量,并將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與情節嚴重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分別對應嚴重、一般和輕微三種情形。對于存在裁量空間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細化量化了自由裁量標準,如按情節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等級,依據接害人數劃分不同情況,以及根據罰款數額幅度設定相應處罰級別。此外,文件明確了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例如,證據不足導致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糾正無后果等情況不予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歲公民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且拒不整改等行為則需從重處罰。同時強調,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性質相同、情節相近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保持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的一致性。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適用于各區應急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以及市局各處室、執法總隊和直屬事業單位等相關單位。該基準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執法人員、法制審核人員等。這些人員在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可依據此基準進行合理合法的行政處罰裁量,確保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維護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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