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0”起重傷害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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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20 起重 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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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起重傷害事故》講解了2003年3月20日在某高新開發區廠房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嚴重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和1人重傷。該事故發生在112線的基礎及混凝土柱、吊車梁、電解槽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兩家冶金建筑企業和一家鋁業公司共同參與施工。由于鋁業公司提供的16噸吊車未能按時到位,建筑公司臨時租用了個體戶李某的未經檢驗且存在嚴重缺陷的16噸徐州產吊車。下午3時26分,在進行操作平臺及爬梯搭設作業時,因吊車副鉤壓力軸承損壞導致小鉤脫落,自制鐵筐連同4名作業人員一同墜落。事故原因分析指出,直接原因是吊車設備故障,特別是副鉤壓力軸承損壞;間接原因是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起重機械吊運人員;管理原因則包括鋁業公司違法肢解工程、建筑公司超資質范圍施工、多級管理層未對設備進行檢查驗收以及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失控。
《3·20起重傷害事故》適用于所有涉及起重機械作業的建筑施工行業,尤其是從事廠房建設和大型設備安裝的企業。該案例警示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禁止用起重機械載人上下。同時,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確保所有機械設備經過嚴格檢驗并持有合格證件。此外,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避免違法分包和超資質施工行為,杜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保障施工現場的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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