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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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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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講解了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明確了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法分為六章,涵蓋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及其他規定等內容。總則部分強調了立法目的,即保障公民權利并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賠償章節詳細列舉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可能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情形,并規定了不予賠償的情況。對于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界定,《國家賠償法》明確了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及相應的賠償義務機關。此外,還詳細規定了賠償程序,包括申請賠償的方式、所需材料以及賠償決定的作出過程,確保賠償程序公開透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適用于所有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是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導致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損害,還是因司法機關的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行為造成的損害,受害者均可依據本法要求國家賠償。這不僅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也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起到了監督作用,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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