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6]第86號_《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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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 總局 86 煤礦 企業 安全生產 許可證 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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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令[2016]第86號_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講解了煤礦企業獲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和條件。該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4年5月17日公布并經2015年6月8日修改的舊版實施辦法。本辦法明確了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對各級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詳細劃分。根據此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煤礦企業的許可證頒發管理,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或地方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具體頒發和管理工作。此外,辦法還列舉了煤礦企業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所需滿足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投入足夠的安全生產資金、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確保人員培訓與考核合格等。特別是針對井工煤礦,辦法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如保證礦井至少有兩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建立獨立通風系統及安全監控系統等。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6]第86號_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適用于所有從事煤炭開采活動的企業,涵蓋國有大型煤礦集團及其下屬礦山、小型私營煤礦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煤礦項目。無論是井工煤礦還是露天開采作業,只要在中國境內運營,均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這不僅適用于現有的煤礦企業,也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煤礦建設項目。通過嚴格執行這些規定,旨在提升整個行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益,推動煤炭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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