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09]第24號_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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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2013 總局 24 安全生產 監管 監察 職責 行政 執法 責任 追究 暫行規定 63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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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09]第24號_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講解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方面的具體要求。該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進相關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原則,包括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等,并指出責任追究應遵循回避制度,以保證處理過程的公正性。文件還詳細闡述了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職責范圍,包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制定年度執法工作計劃以及依照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行政許可。此外,規定還強調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現場檢查方案,確保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并對未取得合法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
《安監總局令[2009]第24號_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內設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這些單位和個人需按照此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特別適用于需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場景。對于涉及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行為或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該規定提供了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能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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