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態環境部令13號《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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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 生態環境 13 核動力 營運 單位 安全 報告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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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講解了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如何履行全面的核安全責任,并規范其向國家核安全局或相關監督站提交各類報告的要求。該規定明確指出,核動力廠營運單位需提交定期報告、重要活動報告、建造階段事件報告、運行階段事件報告和核事故應急報告。對于定期報告而言,涵蓋了建造階段月度報告、運行階段月度報告、安全性能指標季度報告以及年度報告,包括建造和運行情況總結、計劃安排、重要事件綜述、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狀況等內容。運行階段月度報告還詳細列出了核電機組的運行數據、安全屏障完整性、流出物排放等具體情況。此外,規定強調了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按時提交關于核電機組安全性能指標、建造及運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報告,同時對設備可靠性數據進行了專門的年度報告要求。在重要活動報告方面,涉及從選址到退役期間未納入常規月度報告的重要活動。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適用于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旨在確保這些單位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此規定特別針對參與核動力廠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幫助它們建立和完善內部的安全管理體系,確保所有與核安全相關的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控和管理。通過實施該規定,可以提升整個行業內的安全標準,保障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來源,以便及時掌握核動力廠的安全動態并作出相應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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