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部令39號《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已廢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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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已廢止 環境保護 39 國家 危險廢物 名錄 2016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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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講解了危險廢物的定義、分類及管理規定,明確了哪些固體廢物應被列為危險廢物。該文件指出,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名錄取代了舊版,并詳細列舉了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感染性等一種或多種特性的固體廢物均屬于危險廢物范疇。同時,醫療廢物因其特殊性質自動歸入危險廢物之列,具體分類依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此外,化學品廢棄后若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則同樣視為危險廢物。名錄還設立了豁免管理清單,對于滿足特定條件的某些危險廢物,在規定的環節可以實行豁免管理。對于混合物和處理后的廢物屬性判定,則依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針對不明是否具備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需通過國家規定的鑒別方法進行認定,根據其有害成分和特性確定所屬類別。危險廢物代碼采用8位數字表示,前三位為行業代碼,中間三位為順序代碼,最后兩位為類別代碼。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適用于環境保護領域,尤其面向各級環保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化工企業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行業。它不僅為這些單位提供了識別與分類危險廢物的標準指南,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執法依據。該名錄確保了對危險廢物的有效管理和處置,減少了其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的潛在威脅。任何涉及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儲存或處理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此名錄的規定,以保障環境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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