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部令21號《環境監察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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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監察辦法 環境保護 21 環境 監察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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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辦法》講解了2012年7月4日由環境保護部審議通過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規。該辦法旨在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強化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并提升其效能。依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此辦法,明確環境監察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規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并遵循教育與懲戒、嚴格執法與引導守法相結合等原則。辦法規定了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的監察責任。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執行監察任務,包括監督法律執行、現場檢查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處理環境污染投訴舉報、參與應急處置等十項主要任務。第二章詳細描述了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的相關事宜,如機構命名規則、設置依據、經費保障要求,以及辦公用房、執法車輛等裝備配置標準。同時,明確了環境監察人員的錄用條件需符合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并強調了培訓的重要性,指出不同級別環境監察人員應接受相應級別的崗位培訓。此外,還列舉了現場執法時環境監察人員可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勘察、查閱資料、約見詢問相關人員等,并規定了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且須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要求。最后,辦法提及環境監察人員需持有特定執法證上崗,并闡述了保密制度、廉政紀律以及考核獎勵機制。
《環境監察辦法》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環境監察機構,包括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察局或總隊、支隊、大隊等,以及鄉鎮級環境監察中隊或所。它不僅適用于這些機構內部的管理人員,也適用于一線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該辦法為上述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導和行為準則,確保他們能夠依法、合規地開展環境監察工作,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秩序。這涵蓋了所有需要進行環境監管活動的領域,從工業污染排放到自然保護區管理,再到農村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從而實現全面有效的環境保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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