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8〕第92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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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總局 2018 92 煤礦安全 培訓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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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令〔2018〕第92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講解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旨在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該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文中明確指出,煤礦企業作為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主要負責人需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國家鼓勵煤礦企業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在組織與管理方面,煤礦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計劃,確保安全培訓資金不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具備條件的企業可自主培訓,不具備條件的則需委托專業機構。同時,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及企業自身的安全培訓檔案,詳細記錄學員信息、培訓情況等,并按規定保存。針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規定明確了相關人員的學歷、工作經歷要求,以及每年需接受的新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安全培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制定考核標準并建立國家級考試題庫,省級主管部門則根據考核標準建立省級考試題庫并報備。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8〕第92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等,涵蓋了這些企業中的所有從業人員,如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員工。該規定不僅為煤礦企業提供了一套系統化的安全培訓指導方針,也為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供了監督和管理的依據,有助于全面提升煤礦行業的整體安全水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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