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13]第65號_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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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總局 65 煙花爆竹 經營 許可 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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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3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講解了為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確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該辦法明確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及其監督管理適用范圍,以及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需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才能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文中強調了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布點審批的原則,即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和適度競爭,并對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及零售點數量進行了嚴格控制。同時,該辦法詳細描述了批發企業應符合的具體條件,包括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符合布點規劃、擁有適應經營規模的倉儲設施、配送服務能力等,并要求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還特別指出了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要求。此外,對于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除了一般批發企業的條件外,還需具備特定的安全保管措施和專用運輸車輛。
《安監總局令2013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適用于煙花爆竹經營行業的所有相關企業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以及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這些企業在開展業務前必須按照此辦法的規定申請并獲得相應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具體而言,批發企業需要向市級或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資料以獲取批發許可證;而零售經營者則應向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零售許可證。此辦法不僅適用于新成立的企業,也適用于已有但未按規定取得許可證的企業,旨在確保整個煙花爆竹經營行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健康發展,提高行業整體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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