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07]第11號_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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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2013 總局 11 注冊 安全工程師 管理 規定 63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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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07第11號_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講解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以及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該規定明確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定義,即取得資格證書并在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人員。文件詳細闡述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實施統一監管,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進行具體管理。規定還特別強調了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煤礦、非煤礦礦山等單位應按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并且其他單位也應確保有相應數量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此外,文件對注冊申請流程進行了詳盡說明,包括申請人需滿足的條件、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不同層級機構在審核過程中的職責及時間限制,以及對于初始注冊和延續注冊的不同要求。同時,規定指出不予注冊的情形,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等。
《安監總局令2007第11號_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服務的所有行業領域,特別是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與經營單位。這些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確保按照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以保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依規開展。同時,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也應依據此規定為客戶提供專業的安全生產服務,而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則負責對本地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保證其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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