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_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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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總局 63 關于 修改 生產經營 單位 安全 培訓 規定 11 規章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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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_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講解了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進行的一系列修訂。此決定旨在加強對安全培訓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安全生產管理更加科學有效。具體而言,修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刪去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部分條款,調整了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可的要求;明確了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條件者需委托合格機構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中增加了對中介機構資質審查的要求;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需由符合條件的機構承擔;煤礦與煤層氣開采相關培訓不再強制要求特定資質機構執行;同時,在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中,強化了法定代表人參加安全培訓及考試的要求;此外,還調整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中關于安全培訓機構條件和從業人員培訓方式的內容。
《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_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適用于各類涉及安全生產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及專業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及其管理機構、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的企業、礦山企業、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特種作業人員及其雇主、以及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中介機構。這些修訂不僅影響到企業的日常運營管理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同時也涉及到政府監管部門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確保各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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