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07]第16號_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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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總局 16 安全生產 事故隱患 排查 治理 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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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07第16號_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講解了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的制度框架。該規定描述了從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基礎和適用范圍,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與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責任分工。文中定義了事故隱患的概念,區分了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并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負責人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職責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規定還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事故隱患的報告和舉報,并建立了獎勵機制以激勵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此外,文件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定期組織內部排查、登記隱患信息檔案,并根據隱患等級采取相應措施。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需制定專門治理方案,包括目標、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落實、治理時限要求及應急預案等。在治理過程中,應確保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安監總局令2007第16號_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企業,如化工、礦山、建筑施工等行業領域。這些單位需要嚴格遵守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控制。同時,也適用于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它們依據此規定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公共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事故隱患,均可向相關部門報告,共同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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