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13]第61號_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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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總局 61 煙花爆竹 企業 保障 生產 安全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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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3第61號_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講解了煙花爆竹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必須遵循的具體措施和禁止行為。該文件明確了十條關鍵性規定,旨在保障企業的生產安全。第一條規定企業需依法設立并確保各類證照齊全有效,這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基礎。第二條強調了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完備性,這些設施是預防事故發生的硬件保障。第三條指出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要滿足生產安全需求,確保儲存環節的安全可控。第四條提到落實領導值班制度以及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第五條要求全員培訓合格并且危險工序需要持證上崗,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第六條嚴禁任何形式的轉包分包、委托加工以及違規使用氯酸鉀,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第七條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避免因違規操作帶來的風險。第八條嚴禁在高溫、雷雨天氣進行生產作業,減少極端天氣條件下發生意外的可能性。第九條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保證設備檢修和維護期間的安全。第十條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維護工作環境的安全有序。
《安監總局令2013第61號_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所有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無論是大型還是小型企業,只要涉及煙花爆竹的生產活動,都應當嚴格遵守這十條規定。它為相關企業提供了一套明確的安全生產標準,有助于企業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降低事故發生率,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有利于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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