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_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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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總局 49 用人單位 職業 健康 監護 監督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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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_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講解了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規范和要求,旨在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該文件詳細描述了職業健康監護的定義,涵蓋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以及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檔案管理等內容。文件規定,用人單位需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并依法落實相應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或報告。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職責,包括制定年度計劃并確保所需經費,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選擇合適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檢查工作,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等。同時,文件強調了對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如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措施,規定了定期檢查的要求及應急檢查的情形。此外,文件還闡述了用人單位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后的處理措施,如調離崗位、妥善安置、安排復查或醫學觀察等。當出現新發生的職業病或疑似病例時,用人單位應及時上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為每位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_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所在單位。這包括但不限于礦山、冶金、化工、建筑等行業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具體來說,凡是涉及粉塵、化學毒物、物理因素(如噪聲、振動)、生物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其用人單位均應遵循此辦法。該辦法不僅適用于企業內部的職業健康管理,也適用于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所有相關單位。通過實施該辦法,可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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