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12]第45號_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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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總局 45 危險 化學品 建設項目 安全 監督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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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2第45號_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講解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流程和具體要求。該辦法闡述了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規定,明確這些項目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必須進行嚴格的安全條件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文件指出,未經安全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或投入使用,并詳細規定了不同級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及分工。它還強調了涉及特定工藝和技術的項目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負責設計與評估。同時,《安監總局令2012第45號》描述了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考慮的安全因素,如選址合理性、技術可靠性等,并對需要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的情況做了明確規定。此外,該文件還提到了委托下一級安監部門實施安全審查的相關規則,但禁止跨省項目和劇毒化學品生產項目的審查工作被委托給縣級安監部門。
《安監總局令2012第45號_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及其相關化工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與監督。這包括但不限于化學品制造工廠、儲存倉庫、化工園區內新增生產線或改造現有設施等場景。本辦法不涵蓋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活動及其輔助儲存設施、石油天然氣田的配套輸送儲存設施以及城鎮燃氣輸送系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此辦法對各自管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和審查,確保每一個項目都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標準和要求,從而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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