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09]第25號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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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2013 總局 25 海洋 石油 安全管理 細則 63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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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09第25號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講解了為加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海洋石油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細則。該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石油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細則明確了海洋石油作業者和承包者作為責任主體,必須對其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全國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并通過各分部對相關企業進行具體監管。細則還詳細描述了設施備案管理的規定,包括生產設施試生產的報備流程、所需提交資料及現場檢查的要求。規定了作業者或承包者應在試生產前45日報備并提供一系列詳盡的技術文件與安全保障措施。海油安辦有關分部需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并在必要時提前10日商定現場檢查事宜。此外,作業者或承包者必須嚴格按照備案文件中所列的安全保障措施組織試生產,且試生產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對于生產設施在試生產期間或運行過程中發生的變更、中斷、事故等重大事項,也規定了及時報告的具體情形。
《安監總局令2009第25號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開采活動的企業和個人。這些企業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石油作業者和承包者,他們需要遵循本細則中關于設施備案管理的規定,確保所有生產設施從試生產到正式投產的每個環節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同時,此細則也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業監管的重要依據,旨在保障海上石油開采行業的安全穩定發展,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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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國家安監總局令〔2006〕第4號).doc](/Images/s.gif)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5號).doc](/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