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06]第4號_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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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2013 總局 海洋 石油 安全生產 規定 63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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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06第4號_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講解了海洋石油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要求和管理規范。該規定旨在加強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它明確了作業者和承包者作為責任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石油開采活動時必須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設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具體的安全監督工作。規定強調了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負責制,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資格認證要求。此外,還詳細描述了建設項目在不同階段的安全預評價、設計審查、施工資質、試生產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具體要求,確保生產設施符合安全標準并取得相關許可后方可投入使用。文件中也提到要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強化防火防爆管理和危險物品管理,保證專業設備經過檢驗合格后使用,并建立守護船值班制度以保障生產設施的安全。
《安監總局令2006第4號_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開采活動的企業或實體。無論是負責實施海洋石油開采活動的企業(即作業者),還是為作業者提供服務的企業或實體(即承包者),都應當遵循本規定的各項要求。這包括但不限于物探、鉆井、測井、錄井、試油、井下作業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所有參與人員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同時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以實現海洋石油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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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國家安監總局令〔2006〕第4號).doc](/Images/s.gif)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5號).doc](/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