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態環境部令20號《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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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生態環境 20 關于 廢止 修改 部分 規章 規范性 文件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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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講解了生態環境部對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的結果。該決定旨在優化營商環境,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并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具體而言,生態環境部決定廢止或修改若干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廢止方面,包括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等兩項規章,以及涉及臭氧層保護、環保科技成果登記、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等多個領域的二十余份規范性文件。在修改方面,主要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三份規章。修改內容包括調整機構名稱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簡化部分審批流程,明確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強化對技術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管措施。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下屬機構,同時也適用于所有涉及環境管理和生態保護的企業及社會組織。特別是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放射性物質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和個人,以及參與環境保護技術研發、成果登記的科研單位和人員。該決定的實施有助于這些主體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規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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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令[2017]第89號_《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docx](/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