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部令46號《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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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 46 農用 土壤環境 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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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講解了為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農用地土壤環境,管控農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該辦法詳細規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適用范圍,包括對農用地開展的土壤污染預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分類管理等活動,并指出這些措施主要適用于耕地,園地、草地、林地可參照執行。辦法明確了環境保護部和農業部對全國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縣級以上地方相關部門的具體實施責任。同時,辦法還強調了制定相關技術規范的重要性,要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和農業主管部門在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時包含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內容。此外,辦法設立了全國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信息共享,確保受委托從事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其出具的技術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和農業主管部門,尤其是縣級以上的相關部門。這些部門負責在其管轄區域內落實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預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農用地土壤優先保護及監督管理等。此辦法也適用于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他們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周邊農用地土壤造成污染,同時適用于從事規?;笄蒺B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他們需按照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廢物無害化處理,以防止畜禽養殖活動對農用地土壤環境造成污染。最后,該辦法同樣適用于從事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和第三方評估機構,他們需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治理與修復活動及其效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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