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部令10號《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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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 10 進出口 環保 微生物 環境 安全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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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了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維護國家環境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制定的具體管理措施。該辦法主要適用于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進出口環境安全管理,定義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為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通過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用于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微生物菌種。國家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要求進出口經營者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能力。進口時需申請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并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環境保護部負責監督管理,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設立專家委員會對樣品環境安全性進行評審。進口經營者應向地方環保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以申請樣品入境手續,且在取得樣品后委托合格實驗室或國家級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確保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準確。完成檢測后,所有樣品須被安全銷毀。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從事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事業法人。具體包括那些依法成立,具有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資質的單位,這些單位需要具備微生物菌劑的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及應急處置的能力。本辦法特別關注的是涉及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工作的微生物菌種的進出口管理,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相關行業領域,旨在保障此類微生物菌劑在進出口過程中的環境安全,防止可能對我國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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