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領導和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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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 管理人員 帶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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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領導和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講解了煤礦企業為確保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具體措施。該制度明確了指揮長作為執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責任者,需要得到其他管理人員的支持并自覺遵守。調度室負責安排領導下井帶班的日程與班次,明確規定指揮長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指揮長和總工則需達到每月15次以上。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副總或以上級別的管理人員現場帶班,要求帶班人員必須與工人同上下班,并深入采掘工作面,重點監督“一通三防”等關鍵環節的安全管理。當班管理人員如遇特殊情況需外出時,應由調度室提前安排其他領導代班,以確保不出現空班現象。此外,調度室還需建立考勤記錄,確保所有帶班人員的工作認真負責,全面了解礦井的生產安全狀況,及時提出隱患整改意見,并詳細記錄帶班工作情況。
《礦領導和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適用于各類煤礦生產企業,特別是那些具有較大規模地下作業環境的企業。該制度不僅適用于煤礦的管理層,包括指揮長、生產、安全、機電副指揮長以及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也適用于一線的調度室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崗位人員。通過規范這些人員的下井帶班行為,可以有效提升煤礦企業的整體安全管理能力,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從而更好地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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