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及監督舉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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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 帶班 考核 監督 舉報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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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及監督舉報制度》講解了煤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的詳細規定和執行細則。該制度旨在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法令及地方實施細則制定。文中明確了礦長和其他礦級領導每月必須完成的帶班下井次數,并強調了當班應帶班下井的領導若未能下井需提前調配確保每班都有領導帶班的要求。對于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進行了具體說明,包括未按規定下井、未填寫安全檢查信息卡或作假等行為均會受到罰款處理。同時,文中也指出了領導下井期間的主要職責,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行為等,尤其在遇到險情時要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為了鼓勵礦級領導積極參與帶班工作,還提出了提高福利待遇以推動制度落實,并按考勤發放津貼補助以及根據年度表現給予獎勵。此外,建立了嚴格的考核評比機制,對跟班到位無事故的領導予以獎勵,反之則進行相應處罰。最后,為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歡迎職工群眾監督并設立多種舉報途徑,對查實的舉報給予獎勵并保護舉報人的權益。
《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及監督舉報制度》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中的各類煤礦企業,特別是具有較大規模且需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規的企業。它主要針對礦長及分管各領域的副礦長等高層管理人員,要求他們嚴格遵守帶班下井的規定。這一制度不僅有助于提升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還能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確保生產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處于有效的監控之下,從而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礦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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