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2016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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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2016年)》講解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旨在確保統計工作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該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辦法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適用范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不涉及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統計、聯網直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特殊行業領域則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直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和統計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并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填報。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統計,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的事故暫不納入統計。統計工作遵循“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的原則,對于符合特定條件的事故可進行統計核銷。核銷程序包括調查認定、公示、備案和信息公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需定期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2016年)》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包括縣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該辦法特別適用于需要進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單位和部門,旨在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工作,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為安全生產管理和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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