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1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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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 以及 危險 化學品 生產經營 單位 重大 生產 出產 安全事故 隱患 判定 斷定 標準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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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17年)》講解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明確了19種應被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外的公共區域、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17年)》適用于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各類企業。該標準為這些單位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幫助其識別和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生產安全。同時,該標準也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為監督檢查和執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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