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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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 化學品 安全管理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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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講解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定,旨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該條例于2011年2月16日經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范圍,指出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條例還強調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同時,條例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具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且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職責。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企業和單位。該條例不僅涵蓋了上述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還特別強調了企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對于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各類企業和單位,條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有助于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減少安全隱患,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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