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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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講解了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基金構成、費率確定、基金管理等內容,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條例詳細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如參加工傷保險、公示參保情況、采取措施確保職工及時救治等。同時,條例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職責,強調了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基金的省級統(tǒng)籌、儲備金的設置及其使用辦法。條例還列舉了工傷認定的具體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患職業(yè)病、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并規(guī)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這些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這些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條例不僅適用于上述單位和職工,也適用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及相關政府部門,指導其在工傷保險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中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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