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實施《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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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 2021 實施 公共 企事業單位 信息 公開 規定 制定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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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實施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講解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旨在建立健全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深入推進相關單位的信息公開,加強對公共企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以提升其服務水平并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助力優化營商環境。該辦法明確了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適用主體、公開方式及渠道、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監督方式以及責任落實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在基本原則方面,辦法強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實用、穩步推進的原則。對于適用主體,辦法指出可以普遍適用于本領域所有或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并列出重點包括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公共屬性較強等類型的單位。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但若作出規定,則需明確辦理期限、處理方式等內容。此外,辦法還要求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通過熱線電話、網站互動交流平臺等方式加強溝通協商。關于公開渠道,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避免“一刀切”。公開內容以清單方式列出,涵蓋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辦事服務信息、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等多個方面。監督方式主要為向各級主管部門申訴,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門工作制度進行處理。最后,辦法強調了立法過程中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重要性,同時妥善處理信息公開與其他重要利益的關系,注意區分信息公開與業務查詢服務事項。
《2021年1月實施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適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需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或修訂各自領域內的信息公開規定,確保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辦法的精神和要求,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服務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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