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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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1 施行 煤礦 重大事故 隱患 判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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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內容及其判定依據。該標準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15個方面,包括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實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礦井未建立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通風系統不完善、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層越界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措施、使用淘汰設備工藝、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建設期間違規生產、承包生產經營后未取得安全許可證、改制期間未明確責任人及機構等問題。對于每個方面的隱患,該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具體的判定情形,如“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中提到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情況;“瓦斯超限作業”中提到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且進行作業等情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中提到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等;“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中提到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系統不正常使用的等。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無論是國有煤礦還是地方煤礦,無論是新建煤礦還是改擴建煤礦,都應嚴格遵循此標準。它不僅為煤礦企業提供了一個明確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依據,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有效的監管工具。通過該標準的實施,能夠促使煤礦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保障煤礦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此外,該標準還適用于參與煤礦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幫助他們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的要求,共同維護煤礦的安全運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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